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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合作协议 申请加盟NETGOO网告网站联盟的网站(以下称“甲方”) - 北京海奇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 (以下单方称“一方”,两方合称“双方”) 鉴于: A、甲方拥有独立公开的网站,具有一定的信息更新量和浏览量。 B、乙方拥有(www.netgoo.com)网站, C、双方希望利用各自在业务领域的优势,进行合作。 故此,以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描述 1.1 http://www.netgoo.com/为北京海奇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现推出“NETGOO网告广告联盟”收费服务。 1.2 甲方为与乙方进行NETGOO网告发布合作的网站。 1.3“NETGOO网告服务”是指按照网站各网页的正文内容,自动提供相关的广告内容,以达到为广告客户宣传的目的。 1.4商业秘密是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具有实用性; (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1.5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不可抗拒、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1.6生效日是指甲方提交本协议之日起。 1.7本协议所指之日为日历日,本协议所指之营业日系指中国的商业银行均营业之日。 1.8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2. 声明及保证 2.1法律地位 甲方声明及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1.1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1.2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2.1.3其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订立本协议(授权书影本交另一方查存); 2.1.4就其所知,其已向乙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及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2.2法律效力 2.2.1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2.2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提交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3.合作方式、实施步骤及期限 3.1合作内容 按照甲方网站各个页面正文的内容,由乙方自动组织并发布若干条客户广告,该广告由甲方安排出现在相应正文周围合适的页面位置。广告的主要形式是文字、图片,但不仅限于文字和图片,NETGOO网告内容由NETGOO网告客户通过NETGOO网告自动投放系统定制完成,NETGOO网告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和规定其各条NETGOO网告所要求对应的正文内容或类型。 由于NETGOO网告所使用的页面空间资源由甲方提供,而自动组织并发布NETGOO网告之技术和运营平台由乙方提供,并由乙方主要负责推广、市场和销售工作,因此,双方在此合作的基础上分享由该服务产生的收入。 实施步骤: 3.1.1第一阶段客户准备及技术调试阶段: 双方协议生效后,乙方立即开始组织NETGOO网告客户以及其能控制的其他客户资源及伙伴中推广网站定向推广服务;并准备技术调试工作;这段期间乙方需全力以赴招募大量的客户,准备好在第二阶段开始时立即开始投放客户广告。 3.1.2第二阶段:全面投入商业运行: 双方正式开始3.1中的全面合作。 3.2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壹年,从协议提交日起壹年止,在合作期限到期日,如双方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甲方负有以下责任: 4.2.1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合作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在提前的一周内书面告知乙方。 4.2.2甲方在其网站的各个页面中符合NETGOO网告发布的位置向乙方优先提供放置“NETGOO网告”的位置,其中必须包括发布于网站第一屏能看到与网页内容相匹配的“NETGOO网告”和其它位置与网页内容可能不相关的“宽告”,并保证向客户提供的该服务的完整性; 4.2.3在合作期间,甲方应在其网站中合作伙伴的位置放置乙方图标及链接; 4.2.4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NETGOO网告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如运行过程中遇相关技术问题,双方技术人员应相互协作共同解决; 4.2.5甲方在合作期内,只应与乙方一家合作推广“NETGOO网告”及相关服务,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代理或者推销或者与第三方合作推广与“NETGOO网告”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4.2.6甲方应在其广告及市场宣传中,对乙方提供的“NETGOO网告”有所体现,具体体现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2.7甲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乙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技术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乙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协议期间甲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技术的价值; 4.2.8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应与乙方操作层、管理层进行会晤、互通情报。 4.3乙方责任 乙方负有以下责任: 4.3.1在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的合作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化时,乙方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 4.3.2乙方会进行巨大的市场投入,通过长期有效的利用公关、广告、培训、巡展招商、发展代理商及在广大的已有客户群内推广等多种手段和途径,来培育市场,教育市场,启动市场,通过该产品能够提高用户对产品的认知度和依赖性,最终做到大部分的客户都是此产品的忠实而长久的用户;乙方同时会利用自身多年来从事互联网行业的销售经验,以及乙方已经建立的畅通而数量巨大的覆盖全国的销售代理渠道,进行直接与代理相互配合的销售模式,进行全面而广泛的营销工作。 4.3.3优先向甲方无偿提供“NETGOO网告”的最新动态及升级信息。 4.3.4乙方应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并告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提供“NETGOO网告”。 4.3.5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NETGOO网告”真实有效。但客户广告所提供的内容应由使用客户承担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甲乙双方应对客户提出警告,给双方带来任何损害的,客户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乙方造成的损失。 4.3.6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高“NETGOO网告”的知名度,并向甲方提供技术后服务和支持。 5. 服务费与付费方式 5.1“NETGOO网告”服务费 5.1.1双方协议生效后,按照乙方在甲方网站产生的,扣除了渠道费用后的收入金额的5:5的比例进行分成。渠道费用是指通过渠道分销时给分销合作伙伴的折扣。现行公开价格如下表所示 描述 报价 按点击收费:点击收费,每点击一次广告,计一次费用 0.1元/次/广告(起) 5.1.2乙方保留对《服务协议》的公开价格和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者减少服务的项目、提高或降低价格等。乙方实施前述调整的权利以不会在实质上损害甲方的利益为前提。乙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需提前2周通知甲方。 5.2支付方式:甲方可以自由选择两种结算方式:将收益转化成网站推广费投放NETGOO网告和支出现金。乙方每月定期按甲方申请结算甲方收益,选择现金结算时,甲方可结算余额不少于50元,低于50元,将自动累计到下个月。 6. 许可 6.1禁止商业使用 本协议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或/和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7.保密义务 7.1一般义务 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惟第7.2条款所规定之情况属于除外。 7.2商业秘密之披露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7.2.1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7.2.2一方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要求下而披露,前提必须为披露之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8.不竞争 8.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本协议延长期间内或者在本协议或本协议延长期终止后一月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开发或提供与乙方所开发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8.2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或本协议延长期间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9.违约 9.1 一般性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9.2违约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0.税务 10.1一般要求 每一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11.终止 11.1终止之情形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1.1.1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展; 11.1.2守约方依据第9.1条款终止本协议; 11.1.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1.1.4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据第13.6.2条款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于本协议所定义之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11.2终止后之事项 11.2.1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五(15)日内,双方应取消彼此网站之间因本协议而建立的链接。 11.2.2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11.2.3即使本协议终止,第七章、第八章及第11.2.2条款所规定之义务对双方仍具约束力。 12.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12.1 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协商与调解 12.2.1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12.2.2 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3.附则 13.1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3.2 修改 本协议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13.3 市场支持 在甲乙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双方将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市场措施,以扩大甲乙双方合作频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3.4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所涉及业务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13.5 通知 13.5.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英文或中文写成,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13.5.2 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营业日为准。 13.6 不可抗力 13.6.1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13.6.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13.6.3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13.6.4 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或甲方邮箱收信出现问题,造成甲方或甲方的用户无法收到乙方发出的服务监测信件,乙方对此不负责任。 13.7 未尽事宜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执行。 13.8 其他 13.8.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双方之前有关本协议项下业务之所有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13.8.2乙方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所享受的服务的前提下,将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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